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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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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二人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1
摘要:7、证人王某甲证言,案发当天干完活乘坐高某丙的车回家,走到铁邱路和大庆路交叉口沿铁邱路往东走,与从大庆路南过来一辆轿车沿大庆路往铁邱路上转弯差点撞上,车上有人说了句:“慌着干什么去� 薄:竽橇厩懦党

7、证人王某甲证言,案发当天干完活乘坐高某丙的车回家,走到铁邱路和大庆路交叉口沿铁邱路往东走,与从大庆路南过来一辆轿车沿大庆路往铁邱路上转弯差点撞上,车上有人说了句:“慌着干什么去啊”。后那辆桥车超过我们的车并停在我们车前面,把高某乙从车上拉下来就打,高某甲和高某丁等都从车上下来。等我下来时,看到高某甲捂着腿,高某丁的嘴里流血了,高某乙也捂着嘴。当时不知谁说了一句,这陈庄的,到家了还挨打呢。他们一听我们是陈庄的就跑了。

8、证人王某乙证言,案发当天一辆QQ轿车在大庆路和铁邱路交叉口和我们的车差点撞上,我们车上有人说了句:“慌着干什么去啊”,我们没停车继续往前走,走到鲁五星村北时,那辆QQ轿车超过我们停在我们面前停下来。从QQ车上下来三、四个人,白色面包车上的人也下来了,共十几个人,我们没有骂他们,他们说我们骂他们了,围着高某乙就打,高某甲、高某丁下车也被打了。我说,“这陈庄的,到家了还挨打呢”,他们听说我们是陈庄的就跑了。

9、证人程某丁证言,2014年6月4日20时许,程某乙开着他的豫JEA123拉着我和李某甲、程某甲走到铁邱路交叉口那跟四、五个人打架了。豫JBF786车上的没有参与打架。

10、证人胡某乙、管某某、程某丙、胡某甲证言,案发当天,他们坐着管某某开的车和程某乙开着豫JEA123拉着李某甲、程某甲、程某丁去濮阳县人民医院看完病人回家。走到清河头乡鲁五星村北的铁邱路上时,在其车后的豫JEA123停在路中间,看见豫JEA123车上的程某乙、程某甲、李某甲和另外一辆面包车上的打架呢,陈庄的人追着打我们的人。为什么打架,具体怎么打的,不清楚,只看到陈庄的一个嘴角流血了。我们车上的人没有参与打架。

另有辩认笔录、濮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入院记录、案发经过、调解协议书、撤诉申请、收到条、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甲电话联系程某甲协助公安机关将其抓捕应当视为立功。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立功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程某甲进行过询问,并且询问时间过了将近半年之久,被告人程某甲没有向公安机关投案,而被告人程某甲被同案人李某甲约至派出所,是侦查机关一种抓捕策略,程某甲不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甲有自首行为,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程某甲、李某甲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翟国玺

审 判 员  马东丽

代理审判员  鲁玉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军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