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其于1997年创办亿博公司,2008年3月被吊销营业执照。2008年4、5月份,其去滑县监管办找江某某申报该年的粮食代收、代储点,江某某因公司不符合条件拒绝申报,后其找到申某某让他帮助其取得代收、代储资格,申某某让其找江某某验库,并让滑县监管办随着其他公司一块往上报。之后其去找江某某并按照监管办主任郝某某建议找滑县粮库担保后,通过相关手续成为代收点,并将库存的粮食私自出售。 5、证人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刘某某、副主任赵某某、刘某某、靖某某等人证言证实,滑县国家粮库为亿博公司担保,使得亿博公司为安阳直属库代储粮食,滑县国家粮库派人监督。后发现张某某私自盗卖储备粮,其几人怕被上级领导追究责任,遂共同兑钱买下粮食出库单的事实。 6、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出具的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江某某的任职证明。 7、滑县亿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滑县工商局于2008年3月10日出具的吊销亿博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亿博公司有效期至2002年4月10日的自用粮收过许可证和滑县工商局出具的亿博公司自用粮收购资格延期至2003年4月9日,2005年至今未给该公司发放粮食收购证的情况说明一份。 8、滑县国家粮食储备库为亿博公司出具的担保书及与亿博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 9、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和滑县亿博公司于2008年6月17日签订的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购合同,于2008年10月31日签订的最低收购价粮食仓储保管合同。 10、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河南分公司下达的2008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名单以及亿博公司申请成为代收、代储点的相关调查、申报手续。 11、中央储备粮安阳直属库出具的仓储二科科长岗位职责及监管办工作职责。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郝某某、江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核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牛某某在工作中违反规定,通过了对不符合条件的亿博公司的资质审查,致使张某某在亿博公司成为中储粮代收、代储点后,私自盗卖为中储粮安阳直属库代储的粮食,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江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行未判决,应撤销缓刑,和新发现的罪数罪并罚。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均较好,且犯罪情节轻微,均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牛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郝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江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撤销(2010)滑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中,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的缓刑考验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胡 科 人民陪审员 晁顺祥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