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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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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证人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9日8时20分左右,其上班途中看到赵某某和李某某打架,二人捡石头子互相投,随后二人互相厮打,赵某某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倒地后马上就起来了,拿着铁锨把回家了,其看见张某某敲

证人水某某证言证实,2012年3月29日8时20分左右,其上班途中看到赵某某和李某某打架,二人捡石头子互相投,随后二人互相厮打,赵某某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倒地后马上就起来了,拿着铁锨把回家了,其看见张某某敲赵某某家的门,马某某出来后几分钟,李某某和儿子李某从家出来,李某某的儿子和赵某某吵起来,李某某和李某与赵某某及马某某相互推拉,赵某某拿着半头砖,李某某好像去拿地上的铁锨头,没走几步栽倒地上,其看见开始时候是赵某某和李某某打架,后来就是李某和马某某也参与打架,赵某某和马某某都推李某某了。

证人张某某、袁某某、李某、水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赵某某和马某某是和李某某发生厮打的人。

8、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法医学病理检验鉴定书证实,李某某系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其生前与人厮打、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可成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

9、立案决定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毒物鉴定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在卷可查。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认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害人李某某患有重度冠心病,其生前与人厮打、情绪激动、轻微外伤可成为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因。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因故和被害人李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厮打、推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诱发被害人李某某重度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核其行为,二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本案案情,被害人李某某自身患有严重疾病,且在打斗中存在过错,被告人赵某某、马某某在与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子李某厮打、推搡过程中导致被害人李某某死亡,情节较轻,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马某某不构成犯罪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因其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但因被害人李某某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其自身疾病等因素存在,故也应承担相应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赔偿丧葬费予以支持,由二被告人承担60%较为适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补偿费及办理丧葬支出的其他费用,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4年3月28日止)。

被告人马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29日起至2013年3月28日止)。

被告人赵某某和马某某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人民币8848.51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金书

审 判 员  胡 科

人民陪审员  杨仲梅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付丽芬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