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公安人员当场缴获的赌资97799元(含聚箱内现金19000元)以及被告人杜某某退交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博爱县公安局依法予以上交国库);对被告人王某某退交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交的非法所得款10000元,均予以没收;对被告人程二虎非法所得款10000元,予以追缴。 七、随案移送的牌九一副、聚箱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郭凯世 审判员 杨维臣 审判员 聂 荣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