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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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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克战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10、被告人杨克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丁娟19000元无异议,对其他诈骗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杨芳芳之前欠其钱,驾驶证是丁娟和杨芳芳求其办理的,当时驾驶证没有办成,但是其没有跑,一直和杨

10、被告人杨克战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诈骗被害人丁娟19000元无异议,对其他诈骗事实有异议,其辩称杨芳芳之前欠其钱,驾驶证是丁娟和杨芳芳求其办理的,当时驾驶证没有办成,但是其没有跑,一直和杨芳芳有电话联系;当时其帮杨芳芳和丁娟办理进商场,其确实花钱找人办好了,但是她们没有进场,其没有将钱占为己有。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克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克战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是民事经济纠纷,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克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7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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