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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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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晓曦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曦,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被新乡市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红刑初字第125号

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晓曦,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因涉嫌诈骗,于2014年7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诈骗犯罪,于2014年9月5日被被新乡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字(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晓曦犯诈骗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晓曦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曦谎称其认识国家主席习近平,以办理新乡市与德国合作生产汽车的项目和可以撤销韩某某案件为由,在新乡市国际快捷酒店等处,分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香共计38万余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王晓曦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香陈述;证人王某甲、庞某某、牛某某、韩某某等证言;被告人王晓曦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现场图、造价文件等相关书证。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王晓曦的刑事责任,望合议庭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晓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无异议。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份,被告人王晓曦谎称其认识国家主席习近平,以办理新乡市与德国合作生产汽车的项目和可以撤销韩某某案件为由,在新乡市国际快捷酒店等处,分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香共计38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晓曦的照片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王晓曦的个人基本情况。

2、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经查询被告人王晓曦在案发前无违法犯罪前科的具体情况。

3、现场图证实案发的具体位置。

4、造价文件、借条、扣押清单证实王晓曦涉嫌诈骗伪造的文件和王晓曦给王某香打的借条及公安机关对相关物品进行扣押的情况。

5、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证实2014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晓曦被郑州市铁路公安处治安支队第三大队抓获。

6、证人王某甲证言证实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其找到其姐王某香说和德国有一个合作项目,因为德国方面有一批资金放在新乡市54军的军部,因存放时间长,所以54军军部需要一点保管的费用,其就借了其姐王某香1万元,后来又因为跑和德国合作的项目又向其姐分三次借了5万元,其中3万元是习近平总书记的母亲在新乡市国际饭店住宿需要用钱而借的,到目前为止,其一共借了王某香6万元。后来王某香找到其和侄子王晓曦说老家村委会主任韩某某因为犯事被长垣县检察院抓走了,想让其和侄子王晓曦帮忙,其和王晓曦陆续从王艳玲处要走了26万多元用来跑事,其侄子王晓曦找了河南省高检的一个副检察长和中国最高检反贪局的一个副局长跑事情,最后其侄子王晓曦还拿出了最高检的几份公函,公函上面还韩某某清白,并让长垣县检察院赔偿韩某某损失,还说高检已经下来了检查组要处理长垣县检察院侦办韩某某的干警,一直到现在为韩某某办事花了26万多元。并称其侄子王晓曦在上学期间认识公安部部长郭声琨的儿子郭进伟,并通过郭声琨认识了习近平总书记的母亲,其侄子想法通过习近平总书记的母亲帮忙办理和德国合作的项目。并证实其在长垣办理的农业银行的银行卡,当时姐王某香的钱时给其转过两次钱,每次都是1万元,一共是2万元。

7、证人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王某香的爱人,王晓曦和王某甲都是其妻子王某香的娘家亲戚。王晓曦和王某甲以认识国家主席习近平和在最高检上班可以帮忙撤销村委会韩某某的案件为由分六次共骗取其26、88万元的事实。

8、证人牛某某证言证实其爱人韩某某因村里的事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调查,后来听王某香说其娘家的亲戚王某甲认识上面的人,可以帮忙把事情解决了。后来王某甲分多次以可以帮忙撤销其爱人的案件为由骗取其20多万元钱,但是这些钱都是王某香家垫付的。到目前为止,其爱人的事情也没有解决的事实。

9、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1年因挪用公款被长垣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其爱人牛某某和庞某某找的王某甲帮忙跑事,但是不清楚具体怎么操作的。

10、被害人王某香的陈述证实王某甲和王晓曦是其同村的,他们称认识国家主席习近平,2014年5月8日习近平主席要在新乡市国际饭店聚龙轩三楼多媒体会议中心召开和国外某知名汽车企业的合资项目发布会,王某甲称他是中方代表,因国家主席习近平公务繁忙,资金紧张,想向其借20万元,王某甲、王晓曦向其出示了有关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及领导人习近平的签字函,其分七次给了王某甲152200元,他还给其一个习近平签字的还款条,上面有习近平的签字,还说2014年5月15日把欠款全部还清。后来到期没有还钱,其感觉被骗了就报警的事实。并证实其村村主任韩某某因挪用公款被长垣县检察院立案调查,王某甲和王晓曦称找领导可以摆平此事为由骗取韩某某26万多元的事实。

11、被告人王晓曦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谎称其认识国家主席习近平,以办理新乡市与德国合作生产汽车的项目和可以撤销韩某某案件为由,在新乡市国际快捷酒店等处,分多次诈骗被害人王某香共计38万元。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晓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晓曦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晓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8日起至2021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王敬轩

人民陪审员  宋爱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