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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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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的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12、被害人王某杰陈述证实其小名叫小坡,2013年10月22日晚上21时许,其从外面回来,到家之后有一小会儿,听见外面有人喊其名字,其和母亲张某某从家出来,后在街里和邻居王某某发生了争吵,随后王某某用手封住了其

12、被害人王某杰陈述证实其小名叫小坡,2013年10月22日晚上21时许,其从外面回来,到家之后有一小会儿,听见外面有人喊其名字,其和母亲张某某从家出来,后在街里和邻居王某某发生了争吵,随后王某某用手封住了其衣领,其母亲张某某上前让王某某松手,王某某用手一甩,其母亲摔倒在地了,其也封住了王某某的衣领,在撕扯的过程中二人都摔倒在地,王某某用拳头朝其头部、眼部、脸部打,还用脚踢其头部、眼部,王某某的儿子王某应拿了一把铁锤砸了其后背,王某某从地上捡了块砖头砸了其后腰,后其从地上爬了起来,跑到旁边超市墙角处,拿了一把钢叉捅向了王某应。有人报警了,其害怕,就跑到村东地机井房呆了一夜,后到派出所投案。其头部、鼻子、后背处受伤了。

1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证实2013年10月22日21时多,其在家中听到狗叫的声音,从家院出来看见邻居王某杰走到了旁边小超市,以为王某杰来找事,其就从地上捡了两块砖去了王某杰家中,其媳妇石某和嫂子董世俊赶来将其劝走了,后王某杰从家中出来了,二人就厮打了起来,在拉扯的过程中,将王某杰的母亲碰翻了,后其儿子王某应也过来拿锤子打了王某杰的后背,其用拳头打了王某杰的头部、眼部,打了一会儿,邻居将双方拉开,其就回家了。后其儿子王某应在超市边和王某杰的叔叔王某亮在说话时,王某杰从家中拿了一把钢叉捅了其儿子王某应右胸部和腿部一下,后王某杰跑了,120来之后将王某应和王某杰的母亲拉走了。

14、和解协议书、谅解书证实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和被害人王某杰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以上证据1-13由公诉机关提供,14由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杰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和一贯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5年1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敬轩

审判员  张敬美

审判员  彭晓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