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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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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坤 、焦治亮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13、被告人陈坤供述与辩解证实焦治亮欠别人十几万元,一直还不上,就去新乡市文化桥头一名为“百年租车行”的地方租赁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后其与焦治亮伪造了汽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

13、被告人陈坤供述与辩解证实焦治亮欠别人十几万元,一直还不上,就去新乡市文化桥头一名为“百年租车行”的地方租赁了一辆白色本田CRV轿车,后其与焦治亮伪造了汽车行驶证和登记证书,以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抵押给了张某全,其和张某全签的协议,焦治亮为担保人,扣除10天的利息,张某全给了4.7万元。到期后,其和焦治亮没有钱将车从张某全那里赎回来,焦治亮问张某全能不能再将车抵押给别人,后张某全说找好人了,其和焦治亮就一起到了张某全住处,以8万元的价格将车抵押给了张某全的两个朋友,其写了一张证明和一张借条,加上6000元的利息,借条上写的是8.6万,焦治亮作为担保人也签了字。8万元其给了张某全6万元左右,剩下的2万元一部分用于CRV汽车的续租,一部分用于其和焦治亮的日常花销了。到期后租车公司将那辆CRV汽车收走了,其和焦治亮也没有钱还张某全的两个朋友。

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治亮、陈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焦治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二、被告人陈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东峰

审 判 员  张敬美

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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