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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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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9、被告人靳燕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靳燕和史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史某某于2011年在长垣县成立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办公地点在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 9境闪⑶昂螅扇≡谏缁嵘仙⒎⒋ァ⒃诠綥ED灯上打广告、让

9、被告人靳燕的供述及辩解,证明靳燕和史某某系夫妻关系,与史某某于2011年在长垣县成立日胜聚业钢材经销处,办公地点在长垣县宏力大道蒲西农贸市场。公司成立前后,采取在社会上散发传单、在公司LED灯上打广告、让职工口头宣传高息吸收存款。根据储户存款期限的不同,利息上下浮动。存款时,与储户签订合资经营协议,公司无利息表,但是与客户口头约定利息。公司吸收的资金,由史某某掌管,用于支付利息、偿还本金、工人工资等,也有以公司名义借出去的、也有向其他地方投资的,具体情况史某某知道。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已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燕等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高于同期银行利息,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靳燕与史某某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靳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靳燕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检察院关于被告人靳燕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财物,在本案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不足全部返还的,按集资参与人集资额比例返还的公诉意见,理由正当,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靳燕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对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靳燕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

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16日起至2022年10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款,在本判决生效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左民廷

审判员  李 华

审判员  陈普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