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建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处以刑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责令退赔被害人。被告人赵建东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建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2015年1月31日赵建东向冯某某实施诈骗犯罪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该次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0年1月31日止。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赵建东退赔被害人成某某人民币46000元;退赔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35000元;退赔被害人万某某人民币8000元;退赔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智霞 代理审判员 王顺亮 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高利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