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白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白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白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培亮 审 判 员 王艳君 代理审判员 李文慧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建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