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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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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海军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0号 罪犯宗海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2001)洛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海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320号

罪犯宗海军,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1日作出(2001)洛刑三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宗海军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宗海军服判,不上诉。同案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3月19日作出(2002)豫法刑二终字第10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02年5月13日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04年4月26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刑执字第676号裁定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9月28日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刑执字第1117号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9年1月5日经本院(2007)汴刑执字第26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2月16日经本院(2012)汴刑执字第1708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罚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又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1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宗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0年3月至同年7月11日期间,被告人宗海军伙同李晓锋等人,先后交叉结伙,携带尖刀等凶器,窜至洛阳市和陕西省渭南市等地,采取暴力、胁迫和药物麻醉等手段,抢劫作案27次29人,计抢得人民币3900元、BP机13部、手机1部等物品。其中被告人宗海军参与抢劫25次,抢得人民币3180元、BP机11部、手机1部等物品。该犯系主犯。

罪犯宗海军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连续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宗海军减刑,确已经过上述有关研究、公示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及罪犯计分考核情况、审批情况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宗海军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宗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2006年9月28日起至2022年12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