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张利营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80号 罪犯张利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汴刑执字第280号

罪犯张利营,现在河南省第一监狱服刑。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漏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2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1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原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漏罪,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4日作出(2009)通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利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宣判后即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2012年9月26日本院以(2012)汴刑执字第83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公示五日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一监狱经分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刑罚执行科、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等研究决定、审核公示,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张利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3、4月份的一天晚上,该犯伙同他人在通许县城帝都夜总会旁抢劫刘新战一部手机、一百多元现金及存折一个(内有存款28万元),后将存折扔到公路边。在2007年秋天至2008年2月,伙同他人盗窃作案9次,价值31520元,张利营参与8次,价值30520元。罚金人民币6000元未缴纳。

罪犯张利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到表扬4次,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张利营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该犯罚金未缴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利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8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胜

审 判 员  石道强

人民陪审员  师明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博鑫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