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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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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张某乙的刑期自2015年2月3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孙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26日止;张某甲的刑期自2014年12月27日起至2015年9月26日止;张某乙的刑期自2015年2月3日起至2015年9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王国强

审 判 员  李秀荣

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睿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