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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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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强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20
摘要:(2)证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系装修工人)证言,证实2013年12月9日10点多,其三人在房间干活时,马强和他父亲过来。马强因电路不通电及墙漆被调换等问题与柴某某发生争执,后马强与柴某某上到七楼,其三人

(2)证人程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均系装修工人)证言,证实2013年12月9日10点多,其三人在房间干活时,马强和他父亲过来。马强因电路不通电及墙漆被调换等问题与柴某某发生争执,后马强与柴某某上到七楼,其三人听到七楼有打斗声,到七楼时,看到柴某某在七楼西南角屋内的地上躺着,右眼发紫,鼻子流了点血。马强的父亲把柴某某送医院了。

(3)证人徐某某(装灯工人)证言,证实2013年12月初,马强让其给他负责安装灯,其在六楼客厅安装灯时发现电路不通,就给马强说了。2013年12月9日上午,马强和他父亲来到新房,马强因电路不通与柴某某发生争执,后马强与柴某某上了七楼。其在楼下听见七楼有打架的声音,赶到时见柴某某在西南角阳台上躺着,鼻子流有血,右眼发紫,马强的父亲打120把柴某某送医院了。

(4)证人卢某某(被告人女友)证言,证实其与马强准备结婚,购买了明珠世纪城小区25号楼2单元6楼7楼西户的复式楼。装修期间,马强因对方工期延误、电路不通及马强所买的墙漆被调换等问题与柴某某发生争执,马强把柴某某打成了重伤。后马强投案了。

(5)证人柴某戊(被害人之弟)证言,证实柴某某是搞装修的,他揽到装修的活后,再找人把活干完。其听说因装修问题,姓马的把柴某某打了。

(6)证人曾某某(被害人妻子)证言,证实2013年12月份柴某某被打住头了,鉴定为重伤、一级伤残,开颅手术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2014年12月3日死亡。

12.被告人马强供述与辩解,供认其家在明珠世纪城买了一套25号楼2单元6楼西户的复式楼,准备结婚用。其与柴某某签了装修合同。期间,因柴某某延误工期、所装线路不通电及其买的墙漆被调换等问题与柴某某发生争执,柴某某把其推倒在地,其用棍子朝柴某某头上打,把他打倒在地。后其父亲拨打了120,把柴某某送到医院。棍子是白色的,是室内安装楼梯栏杆扶手用的塑料材料,圆柱状、实心、两尺左右长,打完后其把棍子扔在七楼。后其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了。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强因装修房屋问题与被害人柴某某发生争执,持装修用的塑料棍朝柴某某头部击打,最终致柴某某死亡,公诉机关指控马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关于马强辩称“本案因柴某某没有按期完工及装修质量等问题引发”之意见,经查,马强与柴某某签署的房屋装修合同完工日期为2013年8月8日,但迟延至2013年12月9日案发时仍未完工;证人徐某某、程某某、马某某等人证实案发前马强与柴某某因电路不通等装修质量问题发生争执,继而引发本案,其证言与马强的供述相互印证,所辩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辨护人辩称“柴某某存在过错”之意见,经查,柴某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存在延误工期、装修质量等问题,对案件的引发应负一定的责任,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马强的过激行为是导致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所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称“柴某某的死亡原因可能存在其它因素”之意见,经查,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柴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为头部外伤所致的特重度颅脑损伤,没有证据证明系其它原因造成,所辩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辩称“马强有自首情节”之意见,经查,案发后马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所辩意见予以采纳。关于辩称“马强系初犯、偶犯,且在案发后主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双方达成谅解”之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马强犯罪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马强有自首情节,委托其亲属主动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柴某某对案件的引发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依法对马强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文钦

审 判 员  张顺强

代理审判员  王俊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路路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