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被告人郑某某对其参与伪造公司印章,为他人申办信用卡提供虚假材料的事实予以供认。另供认,民警将其抓获时,其身上那张郑某乙名字的身份证是其2014年7、9月份花了200元通过网上办假证的人办的假身份证。附郑州市盛必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郑某某。 10、本案另有受理申请办理银行信用卡客户信息统计表复印件、涉案公司证明及相关公司的企业法人信息及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办理信用卡的客户资料复印件、郑州市盛必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帮助办卡人办理的申请信用卡资料、工作收入证明、居住证明、名片、作案工具和作案现场照片复印件、公司业务及收费标准资料复印件、相关户籍信息、无犯罪记录证、刑事判决书、相关证明等证据证明了办案的相关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使用伪造的印章,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资信证明材料,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郑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伪造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被告人郑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与秦某某、郑某甲、李某某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及伪造居民身份证罪,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伪造14枚印章的指控,经当庭查证,案发后,公安机关在郑某某经营的郑州市盛必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内共查获14枚印章,其中7枚经鉴定系伪造,一枚经查证印章单位不存在,其余涉案印章仅有被告人供述系伪造,缺乏其他证据印证,认定为伪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仅有购买身份证的行为,没有伪造变造行为,不构成伪造居民身份证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被告人郑某某虽没有直接伪造身份证,但其出资委托他人帮助伪造,是伪造居民身份证犯意的提起者和伪造行为的指使者,应以伪造居民身份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上述辩解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某某在伪造公司印章罪中无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我国刑法规定,伪造公司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居民身份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郑某某参与伪造公司印章及伪造居民身份证,依法应当在上述两罪量刑幅度内分别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郑某某系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2)被告人郑某某与秦某某、郑某甲、李某某均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可对其酌定从重处罚;(3)被告人郑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犯伪造居民身份证罪,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 二、涉案伪造的印章、身份证及虚假证明材料依法没收,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邢 燕 审 判 员 金永毅 人民陪审员 贾有道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马新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