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张傲峰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共计价值3450元,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在量刑时,本院同时又考虑了以下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1、被告人张傲峰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2、被告人张傲峰系初犯、偶犯,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傲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4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倩 人民陪审员 刘 玲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