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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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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宾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2015)济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5)济刑初字第225号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1980年5月25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公诉刑诉(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秀杰、助理检察员翟伟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济源市济水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济源市商业城红绿灯西侧时,未靠道路右侧通行,与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豫UT2863号牌轿车,沿济水大街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吴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经济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吴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某与被害人李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吴某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共计1600元,李某某对吴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醇检验报告书,济源市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济源市公安局发还物品清单,到案证明,案发破经过,户籍证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68mg/100ml,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的醉酒标准,且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  连欢欢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