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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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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的犯罪行为应在上述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的犯罪行为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在非法拘禁过程中将被害人魏某某殴打致轻微伤,从重处罚。

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乙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薛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薛某乙、薛某甲、薛某丙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9月9日止)。

二、被告人薛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三、被告人薛某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8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