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证人代xx丙证明,我是帮代xx伐树的,是高杨店镇四门代代楼庄西南一条南北沟西侧,代xx和代xx已的树,他们两家的树开始是庙湾的蒋xx买的,后来蒋xx又卖给代xx了,伐树是我和代xx、代xx丙、代改正四个人一起去的。是代xx让我们去的,当时我们三个都是跟着代xx干活,时间大概是2011年快过年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了,时间太长了,大部分都是早上去伐的,三个早上把树伐完。代xx的树在北边,代xx已的树在伐树现场的南边,全部是杨树。我们帮代xx伐树三个人都是一天50元。锯是代xx的,是用汽油锯伐的,树全部用四轮车拉到代xx的板厂了。 8、被告人户籍证明, 9、证明:代xx在淄博市看守所临时寄押4日。淄博市看守所2015年5月13日 10、证明:2011年3月24日在平舆县高杨店乡四门代村委代楼西南被伐的61棵树木未在我单位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平舆县林业局2011年3月24日 11、证明:通过调查核实代xx与代河顺系同一人。特此证明平舆县森林公安局2012年7月2日 12、抓获经过:2015年5月9日11时许,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派出所民警在K1198次列车上将涉嫌滥伐林木犯罪的网上逃犯代xx抓获,2015年5月13日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将代xx押回,并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平舆县森林公安局2015年5月13日 13.鉴定意见: 林业技术鉴定书:高杨店镇四门代村委代楼村西被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为43.3474立方米。 1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三录及现场照片共四张 1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代xx违反森林法规定,在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代xx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关于可对被告人代xx实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代xx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盛军旗 审 判 员 刘 鑫 代理审判员 骆云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赟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