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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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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自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向阳路。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上刑二初字第230号

公诉机关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8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上蔡县重阳办事处向阳路。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9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1年9月2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5年1月2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1月2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5)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广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0月22日上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宁耀威、王更发吸食毒品“老黄皮”。

2、2014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董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宁耀威、王更发吸食毒品“老黄皮”。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某因犯盗窃罪,2010年5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0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8月14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通过其家人向公安机关反映了其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其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宁耀威、王更发、董磊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对董某某、王更发、宁耀威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及吸毒成瘾认定书,上蔡县公安局作出的对董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本院(2012)上刑初字第275号刑事判决书,驻马店市监狱出具的被告人董某某被关押的证明,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董某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及被告人董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在自己家中两次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身体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某某曾因两次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在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如实向公安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被告人董某某自己吸食毒品、两次被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海燕

人民陪审员  肖文佳

人民陪审员  武雪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继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