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樊得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4日止。) 五、被告人裴龙利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10月26日止。) 六、作案工具豫D6398号起亚牌银灰色轿车予以没收,由禹州市公安局负责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 培 人民陪审员 李向垒 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葛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