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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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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9
摘要:3、证人徐某丙的证言,我还叫徐某才,我2013年秋天和徐某甲签了一份承包土地的合同,是徐某甲让我签的,我只是签了个名,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地还是徐某甲和他家人在种植,收益也是他家的,我一亩也没有参与种过,

3、证人徐某丙的证言,我还叫徐某才,我2013年秋天和徐某甲签了一份承包土地的合同,是徐某甲让我签的,我只是签了个名,并没有实际履行合同,地还是徐某甲和他家人在种植,收益也是他家的,我一亩也没有参与种过,徐某甲也没有给过我承包费。2013年7月份徐某甲因为还银行贷款15万,说他只有9万,借我了6万元钱。借我钱之前,我给他说想在他承包地上建羊场,他同意了,当时说是两人合伙,我负责投资,他家人负责干活,羊场建成后,我知道他和刘某甲之间的事,不想让他参股了,我自己干,当2013年阴历年底,徐某甲还给我2.5万元现金,剩下的3.5万元抵作他家人干活的工资,这样等于他还我6万元。我建羊场共占徐某甲了11亩地因为我们说是合伙所以他没有问我要承包费,后来我不叫徐某甲参股了,我给他承包费,他没有要。徐某甲害怕刘某甲和法院去抢他的地和粮食,就找我帮他,假装签个合同把地转给我。我当时并不知道徐某甲是这个意思,后来我才知道法院在执行他的财产。我因为和他是本家亲戚,不好意思拒绝,就答应了,当时徐某甲拿着合同,一式两份,去我家让我签的名,还有村委主任徐某戌在场,也在合同上签有字。在检察院问我时我说的承包费数额不对。当时,徐某甲在签过合同后,本人给我写了个收到承包费19万多元的收据,这个收据在我家里放,我并没有给徐某甲这些钱。

4、证人徐某戌的证言,2013年5月2日,徐某甲来大队,说把160亩地承包给徐某才,让杨某乙按他口述情况给他写个合同。当天晚上,徐某甲给我打电话让我当个见证人,在承包合同上签个字,我是村委主任,村民有啥事叫我帮忙,我不好意思拒绝。我看了看是白天杨某乙写的合同,就在证明人处签了名,签过我就走了,他们又说啥我不知道,承包费当时没见给。但是这份合同没有履行,签过合同后,这160亩地还是徐某甲一家人在种植,徐某才没种,具体没种原因我不清楚,我只知道徐某才在这地上用11亩建了一个养羊场,其余土地还是徐某甲家人耕种、收益。后来我听说法院执行局找徐某甲执行他财产。

5、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13年5月2日,徐某甲找我让我帮他写个承包合同,我就用俺村的稿纸,按照徐某甲口述的情况,用复印纸写了个一式两份的承包合同。当时村委主任徐某戌也在场。合同上写的是徐某甲把160多亩地转包给徐某才了,但是那160多亩地还一直都是由徐某甲一家人在种植,徐某才没有种植,徐某才只是在地中建了个11亩的羊场。

6、证人徐某丁的证言,2009年我父亲承包俺村里270亩地,到2013年收麦时我父亲将其中的160多亩转包给徐某才了。我见过他们签得承包合同,徐某才用其中11亩地建个农场,其余大约149亩地由我耕种,我和徐某才有口头协议,徐某才将149亩地又转包给我,收益也是我的。徐某才说我爸在射阳银行的15万元贷款到期,让我把这15万贷款还上,就不要我承包费了。为了帮我父亲还款,我就答应徐某才。我到处借钱还上了15万元的贷款,这样除下羊场11亩地外的地由我耕种,收益也属于我。我父亲和刘某甲之间的纠纷,我父亲请律师花了25000元,我和父亲向各个部门反映问题、信访期间,陆陆续续我和我父亲花了20000元钱,花这些钱是我拿的。

7、执行案件的卷宗材料,包括执行立案审批表、申请执行书、生效证明、法院民事判决书、送达回证、执行通知书及回证、执行笔录、调查笔录、裁定书、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财务明细、裁定书、协助扣划通知书、土地承包合同、射阳银行还款的凭证、杨某甲出具的收条、执行笔录及送达回证、拘留决定书、拘留通知书等等,证明执行案件中的具体情况。

8、武陟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出具的证明,证明因执行案,被告人被司法拘留15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

9、停访息诉保证书(2015年4月21日徐某丁出具),证明在(2013)武民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对拉走价值十万余元的玉米的行为和过程存在误会,这十万余元的玉米系我父亲徐某甲所有。

10、调取证据通知书、射阳银行储蓄单,证明徐某甲在银行取款情况;

11、律师业务受理案件审批表及其它材料,证明徐某甲申请再审花费律师费用15000元。

12、户籍及无前科证明,证明徐某甲户籍情况,其无前科。

13、发破案经过,证明本案发破案情况。

14、抓获证明,证明徐某甲抓获情况。

15、立案审批表、送达回证,证明民事案件的立案,判决书送达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签订虚假转包合同,在执行期间隐藏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甲辩称自己签订的承包合同真实,160余亩地已转包他人,没有拒不执行判决的理由,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9日至2014年10月24日,共15日予以折抵,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4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常丽君

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  廉 洁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倩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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