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涛利用担任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职务便利,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将本该交还公司的货款85107元挪作自己日常消费、赌博和支付家人就医医疗费,数额较大,且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2014年5月份、8月份,平顶山市百悦商贸有限公司向张鹏涛索要货款时,张鹏涛退还11413元,亦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张鹏涛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鹏涛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周明洋 人民陪审员 郭红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朱 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