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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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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军庆、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

根据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军庆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袁军庆的刑期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8月4日止。)

三、被告人袁军庆、李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150元,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