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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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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满妹、刘某某、陈海华、郑某某、邓春花、尹丹丹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3、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与邓春花、尹丹丹(中止审理)预谋后,窜至南阳市豪盛百货商场由被害人王伟经营的SELECTED专柜内,盗窃四件斯莱德牌SELECTED男装皮衣,该四件皮衣经南阳市宛

3、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与邓春花、尹丹丹(中止审理)预谋后,窜至南阳市豪盛百货商场由被害人王伟经营的SELECTED专柜内,盗窃四件斯莱德牌SELECTED男装皮衣,该四件皮衣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1996元。

4、2013年10月11日,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与陈海华、邓春花、尹丹丹预谋后,窜至漯河市千盛百货商场二楼由被害人张丹丹经营的江南布衣服装店内,盗窃四件女式上衣,该四件衣服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2570元。

5、2013年10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郑香莲与陈海华、尹丹丹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丹尼斯百货商场由被害人李荣经营的莫丽菲尔专柜内,盗窃四件上衣,一件羽绒服,该五件衣服经南阳市宛城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5187元。

6、2013年9月14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与邓春花、陈海华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宛城区鸿德步行街由被害人刘肖敏经营的衣香丽影服装店内,盗窃五件皮革,被害人报称价值17000元左右。

7、2013年10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与陈海华、邓春花、尹丹丹预谋后,窜至南阳市大统百货商场由被害人王同娟经营的雅莹专柜内,盗窃一件豹纹皮草,被害人报称价值98800元。

以上被告人邓满妹参与盗窃6起,盗窃财物价值38448元;被告人刘某某参与盗窃6起盗窃,被盗财物价值38448元;被告人郑某某参与盗窃6起,被盗财物价值41039元。

另查明,被告人邓满妹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逮捕,2012年6月20日被监视居住。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付志的证言;被害人刘肖敏、王同娟、王伟等人陈述、价格鉴定书、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满妹系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利,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满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撤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12)甬海刑初字第382号刑事判决书缓刑执行部分,对被告人邓满妹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邓满妹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刘某某刑期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4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郑某某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责令被告人邓满妹、刘某某、郑某某退赔被害人王伟人民币11996元,退赔被害人刘果人民币11286元,退赔被害人张丹丹人民币12570元;被告人郑某某退赔被害人李荣人民币5187元;邓满妹、刘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刘志丹人民币25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