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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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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彦犯交通肇事罪、妨害作证罪、许某某犯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清贵、余书义、余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12.2万元。被告人王宏彦支付负担民事诉讼原告项

三、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项清贵、余书义、余书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金12.2万元。被告人王宏彦支付负担民事诉讼原告项清贵、余书义、余书君37.9449万元。

四、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栗新峰

审判员  周建明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