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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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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道双犯盗窃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82号 罪犯华道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道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2982号

罪犯华道双。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邓刑初字第3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华道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0年1月3日止,于2012年9月27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华道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华道双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8年12月12日24时许,被告人华道双伙同他人先后三次驾车窜至内乡县、西峡县境内,盗窃白色福田时代轻卡箱式货车一辆、白色小霸王箱式货车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被盗车辆退出。

经审理查明,罪犯华道双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3月15日表扬1次;2013年10月15日、2015年2月17日共记功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王某、肖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华道双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华道双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