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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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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红奇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8号 罪犯倪红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0日作出(1995)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红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38号

罪犯倪红奇。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0日作出(1995)南刑初字第17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红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1996年3月15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罪犯倪红奇在执行期间,因服刑期间发现漏罪,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3)焦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倪红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与犯故意杀人罪所判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倪红奇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26日作出(2003)豫法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3年5月26日起,于2005年11月16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8年5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9月16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倪红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倪红奇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2年春,被告人倪红奇与本村妇女范爱勤有不正当关系,范之夫焦永强劳改病保回家后得知恼羞成怒,并扬言要把倪红奇整了。1992年7月12日晚,焦到被告人倪红奇家炕烟(二家合用一烟炉)并合住在一起,当晚约11时左右,被告人倪红奇拿镢头朝焦头部猛砸一下,当场致死。1993年12月24日中午,倪红奇伙同孙学忠、燕党生在济源市王屋山东山村见到卖寿衣的妇女李某某、张某某路经此地,遂密谋实施抢劫,倪红奇持匕首抢走现金2400余元。同时认定其为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倪红奇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2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2次)共表扬5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谢某、构小全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倪红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倪红奇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