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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田留琴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5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2号 罪犯田留琴,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82号

罪犯田留琴,女,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郑州市。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22日作出(2002)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留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田留琴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4日作出(2002)豫法刑一终字第839号刑事判决,一、维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留琴的定罪部分;二、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郑刑一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田留琴的量刑部分;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留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3年6月5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田留琴在执行期间,2005年7月11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7年10月13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5月20日减刑一年十个月;2013年1月31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田留琴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田留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田留琴与丈夫因协议离婚问题发生争执,产生杀人念头,2002年6月19日凌晨田留琴趁丈夫熟睡之际,持铁锤朝丈夫头部猛砸数下,后唯恐丈夫不死,又持剃须刀片将丈夫的右手腕切开,致其丈夫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田留琴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2月、2014年8月、2015年2月表扬3次;2013年9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郜某某、丘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田留琴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田留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2007年10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