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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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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王新珍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9号 罪犯王新珍,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59号

罪犯王新珍,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原住河南省长垣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新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新珍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21年8月1日止。原审被告人及原告人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4日作出(2010)豫法刑三终字第0017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2年2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新珍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王新珍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6年4月9日晚,被告人时思方同其妻子王新珍经预谋后,被告人王新珍以打牌为名将同村的段某某骗至自己家中,二人共同将自称已怀孕几个月的段某某囚禁在其家屋内的地窖内,让段某某为其生孩子。2006年4月10日上午,被告人时思方和王新珍发现段某某死于地窖后,被告人王新珍外逃。同时认定被告人时思方、王新珍在非法拘禁犯罪中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新珍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10月、2014年4月、2014年9月、2015年2月表扬4次,2013年4月记功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薛某某、夏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新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新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09年8月2日起至2020年9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 王 蕾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