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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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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书明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9号 罪犯莫书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059号

罪犯莫书明,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5日作出(1998)安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莫书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28日作出(1999)豫法刑二终字第29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1999年9月28日起。于1999年11月2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莫书明在执行期间,2001年9月29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3月2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07年1月24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5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2011年9月8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莫书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莫书明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被告人莫书明与被害人董某均在林州市电厂劳动服务公司工作。1995年后二人关系暖昧。1996年因帮董调动工作未成,二人产生矛盾,后董向被告人莫书明要钱和物,被告人莫书明无法满足,发生争吵,二人便商定于1996年7月15日到西山复兴寺解决矛盾,上山后,因无法达成协议而发生争执。推拉中,被告人莫书明将董推下山,致董当场死亡。

经审理查明,罪犯莫书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2年6月20日、2012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4月20日记功1次;2012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莫书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裁定如下:

对罪犯莫书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04年3月2日起至2015年10月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