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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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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卫英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4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1号 罪犯王卫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21号

罪犯王卫英,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南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卫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6年5月6日止,于2012年12月6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王卫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王卫英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5年2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王卫英伙同他人携带匕首、铁棍等凶器,到梁村乡梁铺村帮人打架。在被害人闫某甲家,将被害人闫某乙头部打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另,2000年7月23日至2001年1月3日,被告人王卫英伙同他人驾驶三马车,在南乐县电力电器厂、南乐县近德固乡王村北地、清丰县马庄桥西一南北路东侧,盗窃铜线、电焊机铜芯、通信电缆等物,价值4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卫英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7月20日、2014年7月20日、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4次;2014年3月20日记功1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王卫英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卫英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5月7日起至2025年4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