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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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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滴留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4号 罪犯路滴留,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许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滴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614号

罪犯路滴留,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0日作出(2004)许刑二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路滴留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路滴留于2004年12月8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路滴留在执行期间,2007年4月5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9年9月16日减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6月14日减刑一年十个月。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路滴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路滴留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1998年--2003年8月间,被告人路滴留伙同他人先后在长葛,开封等地盗窃公私财物多起。其中被告人路滴留参与20次,盗窃摩托车6辆、三轮车7辆,共计价值185780元。同时认定被告人路滴留系主犯、累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滴留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7月、2015年3月18日、2015年3月26日、2015年5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5次,2014年5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2012年12月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路滴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路滴留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自2007年4月5日起至2021年7月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0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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