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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樊文荣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7号 罪犯樊文荣,曾用名老三,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83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397号

罪犯樊文荣,曾用名老三,女,198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原住河南省新野县。现在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4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文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8千元。被告人樊文荣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2日作出(2009)南刑一终字第0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7月25日止。于2009年4月29日送入河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樊文荣在执行期间,2011年9月29日减刑一年八个月。河南省女子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樊文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6月1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樊文荣自上次减刑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樊文荣先后伙同常跃峰、常万红、陈博、王傲端、陈波等人在新野县溧河铺镇参与抢劫一次价值989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在新野县施耐镇、河南油田等处公开夺取公民财物五次,价值23127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文荣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2月、2013年6月、2013年11月、2014年3月、2014年10月、2015年3月表扬6次;2012年5月记功1次;2013年1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樊文荣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樊文荣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自2008年7月26日起至2015年7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苏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