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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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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振成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3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8号 罪犯黄振成,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振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748号

罪犯黄振成,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7日作出(2012)新牧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振成犯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罪犯黄振成于2012年2月16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黄振成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黄振成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6月下旬以来,黄振成与魏某某在新乡市牧野区学院路龙之心智障儿童托管中心后面的一个加工厂合伙生产雷管,黄振成向吴学广订购生产雷管所需的加强帽。期间,黄建开车与黄振成一起购买过一次原材料硝酸镍,爆炸当天,黄建叫黄林一起去加工厂电焊雷管纸筒机,朱元清在爆炸当天帮助黄振成晾晒过爆炸物。2011.6.2日17时30分左右,魏某某在晾晒雷管加强毛的过程中发生爆炸,魏某当场被炸死,黄振成伙同朱元清、黄建共同将魏某某尸体运走,后将尸体埋到卫辉市狮包头水库附近一处山上。爆炸发生后,黄振成指使当时在加工厂内焊雷管纸筒机的黄林将机器不见拆卸后拉走。拉至卫辉后交与李贵合藏匿。该犯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振成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8月、2014年1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4次;2013年2月获得记功奖励1一次;2014年1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黄振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黄振成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15年7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西云

审判员  李景昌

审判员  刘瑞欣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