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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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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亮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2号 罪犯魏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142号

罪犯魏亮,现在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4日作出(2012)镇刑初字第3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魏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湘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1934.65元;共同退赔赵湘玉被抢走的37只碧玉手镯;共同退赔张磊经济损失3000元,张南南经济损失2000元。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6月26日止,于2012年11月22日送入河南省第二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第二监狱经过在监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魏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建议,于2015年6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监狱执行机关、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派人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魏亮自入狱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11年夏至2012年1月6日,被告人魏亮分别伙同他人先后在镇平县“玉都银装”KTV广场、石佛寺镇玉佛桥西头,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魏亮参与抢劫4起,抢得物品价值26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亮自入狱服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5月22日、2014年11月20日、2015年4月20日共表扬3次;2013年12月22日记功1次;2014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证人盛某、陈某的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魏亮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李景昌

代理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