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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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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志明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0号 罪犯原志明,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新中法刑执字第3510号

罪犯原志明,现在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4日作出(2009)林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罪犯原志明因余漏罪于2009年9月28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殷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与2009年2月24日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罪犯原志明又因余漏罪于2012年9月11日被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林少刑初字第11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原志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2009年9月28日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4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2年2月18日)。罪犯原志明于2009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新乡监狱服刑改造。河南省新乡监狱经过在监狱公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出对罪犯原志明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于2015年7月10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河南省新乡监狱提出,罪犯原志明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

原判认定,2007年6月至2008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原志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林州市区盗窃10起,盗窃现金、物品价值共计2万余元。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期间,被告人原志明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安阳市盗窃作案6起,盗窃现金、物品价值共计3万余元。系主犯。

经审理查明,罪犯原志明自入狱以来,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劳动和学习,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表现良好。2014年6月、2015年3月;2015年4月累计获得表扬奖励3次;2014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原志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原志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2008年8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西云

审 判 员  刘瑞欣

代理审判员  张国飞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