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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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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丽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4)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推倒在其家门口的事实,有目击证人朱某、程*乙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关于被告人王某因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推倒在其家门口的事实,有目击证人朱某、程*乙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证人张某乙、许某某、上蔡县中医院住院病历证明被害人李某抢救的过程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害人李某死亡的诱因有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报告、郑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关于李某法医病理检验报告书、上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会诊意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害人李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被告人王某的近亲属支付被害人李某之子程某某处理其母后事的丧葬费和支出的差旅费40000元协议书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自愿另行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60000元的协议书、被害人近亲属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其他证据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将被害人李某推倒,造成被害人李某因争执诱发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李某因琐事发生口角时并未直接发生撕扯,在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王某的丈夫康某某发生肢体接触时,被告人王某随手推了被害人李某,造成被害人李某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非被告人王某的主观意愿,且其不知道被害人李某患有重症冠心病,认识不到其与被害人李某争吵并将李某推倒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的后果,但其在推倒被害人李某时应当预见李某作为老年人倒地可能会导致其身体受到损害甚至死亡后果的发生而由于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李某系冠心病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生前争执(情绪激动、轻微外力)系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故被告人王某将被害人李某推倒的行为与被害人李某死亡危害后果的发生,二者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不存在故意和过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供述其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吵,在被害人李某去咬其丈夫康某某时扒了被害人一下;证人朱某、程*乙证明王某用手将被害人推倒;法医学鉴定证明被害人李某系冠心病发作导致急性心功能衰竭死亡,生前争执(情绪激动、轻微外力)系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足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与诱发被害人重症冠心病急性发作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于法不符,本院不予采纳。鉴于造成被害人李某死亡结果的发生系多因一果,生前争执(情绪激动、轻微外力)系其冠心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且争执行为未造成被害人李某身体直接的伤害后果,故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王某实施犯罪对象为老年人,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本案系因民间矛盾引发,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可酌情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与被告人王某就民事赔偿问题另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告人王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经济损失160000元(先期已支付的丧葬费、差旅费40000元除外),并将该款交至本院,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王某表示谅解,本院予以确认。后被害人李某之子程某某、程某甲虽然以赔偿款应全部由其支配,之前出具的赔偿协议书、谅解书作废为由对和解协议提出反悔,但因该160000元赔偿款的分配,系被害人李某的近亲属内部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对本案被告人王某的定罪量刑是依据刑法规定的罪行相适应原则,故被害人李某之子程某某、程某甲所提反悔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5年1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刘明华

审 判 员  史 瑶

人民陪审员  景卫民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书 记 员  熊翠丽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