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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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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邵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7、证人邵某戊证实:那天上午八九点时,我听见有人吵架,我出去看看,在我家屋后,邵某乙夺我爸邵××的铁锹,许某某挖我爸的脸,俺爸的表叔劝我爸,我爸走了。我弟去喊我妈,我妈回来后,我妈拿个铁锹往邵某甲挖的

7、证人邵某戊证实:那天上午八九点时,我听见有人吵架,我出去看看,在我家屋后,邵某乙夺我爸邵××的铁锹,许某某挖我爸的脸,俺爸的表叔劝我爸,我爸走了。我弟去喊我妈,我妈回来后,我妈拿个铁锹往邵某甲挖的厕所里填土,填了一点,邵某甲用铁锹挡,许某某骂我妈,我回家了。我爸回家了,我爸拿个铁锹又出去了,我也出去了,我爸用铁锹往邵某甲挖的厕所里填,邵某甲不让填,我爸搬个石头扔里面了,邵某甲恼了,邵某甲把我妈摁倒地上,邵某甲用拳头捶我妈的脸,邵某甲还拿砖头砸我妈的脸,我妈用手挖邵某甲的脸,挖了一下,我去拉邵某甲,邵某甲用手推我。我爸和许某某在打架,我爸用手拽许某某的头发,许某某用手挖我爸的脸。

8、被告人邵××供述:2015年3月2日上午八九点时,邵某甲在我家屋后挖厕所,我过去看看,厕所对着我的窗户了,我不让邵某甲挖,邵某甲的老婆许某某拿着铁锹要捣我,我就去夺她的铁锹,许某某和邵某乙都去挖我的脸,杨湾村的刘连海把我们拉开了,我就走了。然后11点多我回来了,我看见邵某甲在那里垒厕所,我说不让你弄,我用铁锹去钩水泥板,把水泥板钩烂了,许某某来了,许某某用铁锹捣我的眉头,把我的眉头右边捣了个血口子,我夺许某某的铁锹,把许某某拿的铁锹夺下来扔一边了,许某某用手拽我的上衣把我的上衣拽烂了,许某某还用手拽我的胳膊,许某某还用手挖我的脸,把我的脸上挖的有血印,我用拳头朝许某某的身上打,具体打哪我记不清了,这时邵某甲和申某某之间打了起来,邵某甲用拳头去打申某某的鼻子和两个眼睛,当时鼻子就流血了,邵某甲还用石头夯申某某的头,申某某用手去挖邵某甲的脸,后来许某某躺到我门口骂我们一家人,申某某也躺到邵某甲门口,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

9、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载明案发现场处置情况。

10、住院病历证实被害人许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情况。

11、确山县公安局(确)公(刑)鉴(法医)字(2015)14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许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

12、户籍信息及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邵××的身份及被抓获的情况。

13、谅解书、收条证实被告人邵××的亲属已赔偿被害人许某某经济损失40000元,许某某对邵××表示谅解。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配合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邵××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牛丽珺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宋利华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