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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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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第一起容留姚某某在邮政宾馆吸毒两次的犯罪事实,除被告人段××供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指控第一起容留姚某某在邮政宾馆吸毒两次的犯罪事实,除被告人段××供述外,姚某某证实在此与段××吸毒一次,该起犯罪事实应以容留一次认定;指控第五起犯罪事实,只有被告人段××的供述,没有被容留人王某某的证言相印证,对该起指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9日起至2015年8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路盛平

审 判 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邱 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 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