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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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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军、胡林锋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4、鉴定意见:(1)鹤壁市公安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4)0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郝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鹤壁市公安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4)106号法医学人体损

4、鉴定意见:(1)鹤壁市公安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4)09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郝某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2)鹤壁市公安局(鹤)公(物证)鉴(活检)字(2014)10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载明:朱大某之损伤属于轻伤二级

5、证人证言:

(1)证人朱二某证言:2014年8月4日,郝某某、朱大某、朱二某、朱三某(朱大某的姑姑)、郝小某(郝某某的弟弟)一起去锦鑫生物公司向胡林锋要朱大某的工资。由于胡林锋不在,朱大某给胡林锋打电话说“要有工资就给工资,没有工资就拉东西”,胡林锋没回话。朱大某对张某某(胡林锋妻子)说“我是公司法人,胡林锋不在家我就做主了,要是发不了工资就拉东西吧”,张某某不让拉东西,并给胡秋某(胡林锋大哥)和胡国军(胡林锋三哥)打电话说朱大某等人去锦鑫生物公司闹事。此时朱大某听到办公室外有人打架,出门看到胡林锋拿着菜刀和钢管,胡国军拿着砍刀和钢管在打郝某某和郝小某。朱二某、朱大某、朱三某出门后胡国军和胡林锋开始打朱三某和朱大某。最后郝某某头上流血了,朱大某腿疼。

(2)证人朱三某证言:2014年8月4日,朱三某、郝某某、朱大某、朱二某、郝小某一起去锦鑫生物公司向胡林锋要朱大某的工资,只有张某某在。张某某给朱大某等人说“要工资找朱二某要,她也是老板”,随后张某某和朱二某推搡起来,朱三某就拦,朱二某甩到朱三某胳膊,朱二某的手打到张某某脸上,把张某某的眼镜打掉了。然后张某某就坐在沙发上打电话。过了一会儿,胡国军拿着砍刀和钢管,胡林锋拿着菜刀和钢管,郝某某拿了一把铁钎,胡国军打郝某某,郝某某拿铁钎挡。胡国军和胡林锋后来还打朱大某、朱二某、朱三某。最后郝某某头上受伤了,朱四某腿骨折了,其他人不同程度受伤了。

(3)证人郝二某的证言:2014年8月4日,郝二某受郝某某托到锦鑫生物公司调解朱大某与胡林锋的工资纠纷。郝二某到厂子里只见到张某某,过了一会儿胡国军和胡林锋到了厂里。张某某给胡林锋说有人把眼镜给她扇掉了,胡国军和胡林锋就和两个女人打起来了。我就报警了,之后就离开厂子。胡国军打架时拿了一把刀,胡林锋拿了一根钢管,没看见怎么打,最后郝某某躺在地上,胡国军头上左耳朵上流血了,其他没见谁受伤。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中午2点左右,张某某锦鑫生物公司办公室,朱二某、朱大某、朱三某和六七个男的到办公室,郝二某拍着桌子说他侄媳妇挨打了为啥打他。张某某说谁打了找谁说去,朱二某就抓着张某某的胳膊扯到沙发处,张某某在沙发上给胡林锋打电话时,朱三某扇了张某某一巴掌,把张某某眼镜扇掉了。从办公室出来就看到混乱的打在一起,胡国军、胡林锋和朱二某、朱大某、朱三某、郝某某都打了,其他人张某某记不清了。胡国军和郝某某受伤了。

(5)证人胡某某(胡林锋亲戚)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中午2点左右,胡某某坐胡林锋的车去开发区。行驶过程中,胡林锋接到妻子的电话说厂子里去了十几个人,还挨打了。胡林锋和胡某某就赶到厂里,见到张某某后,张某某说对方的人打她了两耳光,把眼镜打掉了。然后郝某某和三名女子去花池旁边拿东西了,郝某某拿了一把铁钎,一个女子拿了一把锄头,他们就开始打胡林锋,三个女子搂着胡林锋不让其动,胡林锋一直在挣扎,想甩开三名女子,郝某某拿着铁钎在旁边。过了一会儿,胡国军来了,郝某某就和胡国军打在一起了。一会儿就看见胡国军和郝某某头上都流血了,然后胡国军和胡林锋把对方的面包车用棍子砸了。

(5)证人郝小某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中午2点左右,郝小某开车带着郝某某、朱大某、朱二某、朱三某去锦鑫生物公司帮郝某某等人问问朱大某挨打的事。到该公司办公室后朱二某和厂里的张某某吵起来,郝某某给郝二某打电话后,郝二某、“跑只”,还有两个年轻男子到该厂中。后来,胡国军拿一把砍刀砍了郝某某头部,并流血了,郝某某夺刀并和其对打,后来拿了一把铁钎不知道打人没。胡林锋和胡国军拿钢管打朱大某腿部了。

(6)证人田某某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中午2点左右,田某某和田某、郝二某到锦鑫生物公司帮郝某某等人说和说和朱大某、郝某某和胡林锋的事。胡国军拿着个钢管,后腰别着刀还锁了大门,我和郝二某就从大门跳出来了。

(6)证人胡秋某(胡国军的哥哥)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中午2点左右,胡秋某和妻子开车到锦鑫生物公司时看到郝二某在大门口站着,郝二某的儿子从长门里翻门出来了。胡国军在门口满脸是血快站不住了,院子里地面上郝某某趴在地上,朱大某在地上坐着,还有几个人在院子里。

(7)证人朱保某(朱大某的父亲)的证言:2014年8月4日下午1点左右,朱大某给朱保某打电话说其在胡林锋厂里被打了。朱保某赶到时朱大某和朱二某坐警车从厂子里出来了,胡四只把朱大某从警车上抱下来,朱保某就坐胡四只的车送朱大某去医院了。胡秋某和妻子开车到锦鑫生物公司时看到郝二某在大门口站着,郝二某的儿子从长门里翻门出来了。胡国军在门口满脸是血快站不住了,院子里地面上郝某某趴在地上,朱大某在地上坐着,还有几个人在院子里。

(8)证人胡风某的证言:胡风某到现场后看到朱大某腿不能动,郝某某头上受伤了,胡风某把朱大某送医院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国军、胡林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鹤壁市山城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胡国军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4月22日被鹤壁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系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关于被告人胡国军、胡林锋的辩护人均提出:1、二被害人带领十几人先到被告人胡林锋厂内闹事,应当认定被二害人有过错;2、二被告人的亲属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二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公诉人对二被害人有过错、二被告人和二被害人达成和解,二被害人谅解二被告人的情况不持异议。

经查,被害人带多名亲友与被告人的妻子发生争执,未能正确处理问题,使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可以认定二被害人有一般过错,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胡国军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国军的亲属于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该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以对被告人胡国军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国军有劣迹,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在故意伤害被害人过程中,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胡国军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林锋在故意伤害被害人过程中,被害人有过错,且被告人胡林锋亲属主动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履行,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国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胡林锋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供犯罪使用的工具:刀一把、钢管一根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谷 堃

审 判 员  王 珂

代理审判员  崔艳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申丽春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