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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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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世军等非法拘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2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段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被告人段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另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另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被告人段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管制一年。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晓燕

审 判 员  史丰英

人民陪审员  周天佑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陆彦龙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