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证人冯某乙的陈述:2010年6月22日晚上10点多钟,我二哥冯某丙给我说,陈某某出去了,一直没回来。我说你再等等吧,停了一会儿,我二哥又给我打电话说,给陈某某的电话打通了,她在电话里边哭边说一会儿就回来了,后“啊”的一声,电话断了,是不是出事了?你快来吧,我就到我二哥家去了,我就开面包车出去找陈某某,晚上11点多左右,我在找到了陈某某,我问她出什么事了,她说被人强奸了,我问他是谁,她说是刘海飞和王彦龙。我问在哪里被强奸的?你是怎么回来的,她说被强奸后,一个开摩托的把我送来了。我就给我二哥打个电话,说陈某某找到了,然后我就带着陈某某去找刘海飞和王彦龙,找了好多地方也没有找到。到早上5点多钟,陈某某才找到被强奸的地方,是一洗浴中心西楼客房部3楼303房间,到那儿后,房间已经没有人了,我下楼问总台,总台没有登记两个年轻人的信息。后来,我就带陈某某回家了,我们把情况告诉了二哥冯某丙,后来就报案了。 7、证人刘某乙的陈述:那天晚上我从楼上下来,看见有一女的在院内西南角站着,我在门口坐着凉快呢,又过来一男的接那个女的上楼,那男的用手拉那女的,女的用手打了一下,我听到男的说,走吧,害怕啥咧,然后就又拉着那个女的往客房部那儿去,走了几步,就松开手了,女的跟男的上楼了。 8、证人卢某的证言:2010年6月22日晚上,有两个年轻男孩儿来开过房间,他们是骑着摩托车来的,这两个男的大概有20来岁。当时开了两个房间,一个302、一个303。他们当天晚上就离开了。 9、综合证据:①鉴定结论:法医生物物证鉴定书;②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③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④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的户籍证明;⑤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撤网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虽然投案,但在庭审中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刘海飞辩称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彦龙及其辩护人辩称没有强奸陈某某,是她自愿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刘海飞将被害人陈某某带到一洗浴中心客房部303房间,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先后与其强行发生两性关系,由被害人陈某某证实其被强奸时对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实施了咬、推等一系列反抗动作,且被告人刘海飞、王彦龙也供述其与陈某某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故对二被告人及辩护人辩称其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海飞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二、被告人王彦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20日起至2021年7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李林生 审判员 杨武群 审判员 张鹏宇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