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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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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志强、李某甲等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11、被害人张某证言证实,我的汽车被盗了,那车是牛志强2014年12月16日押我这的,是一辆白色的车牌为豫G×××××的比亚迪F3汽车,押了35000元,车主就是他本人。昨晚我把车停在了小冀镇高村东头我二叔梁千伟家。

11、被害人张某证言证实,我的汽车被盗了,那车是牛志强2014年12月16日押我这的,是一辆白色的车牌为豫G×××××的比亚迪F3汽车,押了35000元,车主就是他本人。昨晚我把车停在了小冀镇高村东头我二叔梁千伟家。今早5点多我二叔家人醒来发现街门被打开,车子不见了,我就报警了。我们怀疑是牛志强把车开走了,就联系他,他也承认车子是他弄走的,还说回头把钱给我,但挂电话后我再联系他他就不接电话了。押车时牛志强给了我车辆登记证书,行车证,以及一把钥匙,他说押点钱做生意用,利息没详说,只是说回头还我时再说,不会然我们亏了,他押车时说用一个月。

12、被告人牛志强供述证实,我把车押给张某了,是一辆白色的比亚迪轿车,车押了三万五千元。因为李某甲借我钱,我没钱,他让我把车押给张某,我就把车押给了张某。车是2014年12月份押出去的,李某甲联系张某说押车的事,说好之后我把车开市里以35000元的价格押给了张某,说的是押一个月,利息的事是李某甲跟她商量的。押车时李某甲跟我一起去的,但他提前下车没有去跟前,离我押车的地方有50米远,他没跟张某她们照面。我将车押给张某之后把钱借给李某甲、刘某点百家乐用了,他们用过钱之后一直还不了我钱。我找他们要钱他们一直给不了我钱。后来李某甲跟刘某俩人跟我说想法找到车让我把车开走,刘某知道张某家在哪,他给我们指了张某的汽车以及住处,我们都没驾照,后来李某甲喊魏某帮忙开车在市里面跟张某,找到车子的停放地点。偷车那天我跟李某甲、小徐、黑子四个人下车,魏某则在车上等我们,我跟黑子跳进院子,黑子去开大门,李某甲在外面拉着门不让门响,黑子把那锁撬开后李某甲、小徐也进来。他们仨推车,我在车里打方向,我们把车弄到院子外之后才用备用钥匙发动车,他们四个还开来的时候的车,我开着我自己的汽车一块走了。

13、被告人李某甲供述证实,牛志强把他的比亚迪汽车押给了张某,钱让我跟刘某花了。后来他没钱赎车,钱我也还不了他,他就想法骗张某去他车里拿东西,让我们开车跟着张某找到她放着的地,然后晚上我、牛志强、魏某、黑子、小徐我们五个人开车到高村,由牛志强、黑子他们把车偷走了。偷车的时候我们五人都去了,牛志强跟黑子他们俩跳墙进到了高村东头一个住家户院子里,小徐跟我在外边等着,当时魏某没有下车,牛志强跟黑子把车弄出院之后我们就走了。

14、被告人魏某的供述证实,最早是牛志强把车押了之后钱给李某甲他们点百家乐输完了,牛志强让李某甲还钱,李某甲还不了。就想到了偷车,偷车时我没有下车。当时牛志强喊我过去帮忙,说他们没驾驶证,在市里面跟张某没办法跟,让我帮忙开车,他跟我说车是他的,只要他不报案就没有事,我也没有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出于朋友义气就帮他的忙了。

以上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调查、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外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志强、李某甲、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志强、李某甲、魏某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魏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牛志强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新乡县人民法院(2014)新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牛志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

被告人牛志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与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及自2015年1月14日起至2018年7月3日止。)

被告人李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写出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张培亮

审判员  王艳君

审判员  李正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