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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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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晓冰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6号 罪犯牛晓冰,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偃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晓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556号

罪犯牛晓冰,男,198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偃师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1日作出(2008)偃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晓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15年3月21日止。该判决生效后,于2008年8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因漏罪,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5日作出(2009)偃少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牛晓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刑期自2008年3月22日起至2023年3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4月3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6月2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2月21日。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牛晓冰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至11月期间,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多次拦截过路学生,采取威胁、殴打的方法抢走现金170元。该犯参与抢劫5次,在共同犯罪中配合默契不分主从。

罪犯牛晓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2年9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获得表扬;2013年5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3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3年1月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自2013年下半年起至2014年底每半年的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良好。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牛晓冰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牛晓冰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20年10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进审判员张永增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晓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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