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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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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永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8号 罪犯邹永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原任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副科级组织员。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88号

罪犯邹永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市人,大专文化,原任许昌市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副科级组织员。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禹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永涛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12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12月6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邹永涛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挪用公款罪。2011年11月,邹永涛利用其分管魏都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拆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以拆迁补偿安置的名义套取公款576008元用于弥补拆迁经费不足。2011年11月28日邹永涛擅自将套取公款中的50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至2012年2月17日,从中获取利息52500元。2011年12月2日,邹永涛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1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欠款。案发后,赃款已全部归还。

2、贪污罪。2011年12月,邹永涛等四人预谋后,虚造拆迁补偿协议,骗取公款112850元,并将8万元私分,邹永涛分得2万元,非法据为己有。该犯系共同犯罪;系自首;2012年7月20日退回非法所得72500元。

罪犯邹永涛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3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月获得表扬。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为一般档次,下半年为优秀档次;2014年上半年为优秀档次,下半年为良好档次。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邹永涛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邹永涛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进

审判员 董忠智

审判员 张永增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