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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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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淮起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1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2号 罪犯付淮起,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19号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732号

罪犯付淮起,男,1962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镇平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7日作出(2010)南宛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认定付淮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付淮起退赔被害单位64.74万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3月20日至2021年3月19日止。宣判后,付淮起提出上诉。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南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3年1月30日对付淮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河南省新郑监狱以罪犯付淮起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0月,付淮起假冒中建七局(上海)有限公司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转交给杨某某承建,签订联合承包工程协议书。后杨某某又将该工程转包给重庆市某集团南阳分公司承建,签订合同并收取该分公司质量保证金100万元,其中90万元打到付淮起的农行卡上。当该集团发觉被骗后,付淮起退回现金30万元,委托别人转交时又被私自挪用。后追退14万元,付淮起将自己的轿车等物折抵21.26万元给南阳分公司。

罪犯付淮起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在减刑间隔期间获得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均为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付淮起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付淮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3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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