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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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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0号 罪犯胡文林,别名姜行森,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淇滨刑初字第2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刑执字第1670号

罪犯胡文林,别名姜行森,男,198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鹤壁市人,初中肄业,现在河南省新郑监狱服刑。

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2012)淇滨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认定胡文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千元。刑期自2011年10月20日起至2016年6月19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3月31日交付河南省新郑监狱执行刑罚。该狱以罪犯胡文林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0年3月22日凌晨,胡文林等三人在鹤壁市一家游戏厅内输钱后商议到该游戏厅抢劫。当日5时左右,三人以找钥匙为由进入游戏厅,胡文林持刀威胁苗某某拿钱,许鹏宇用腰带将苗某某的双手捆住。刘风向两名收银员要钱。抢走现金3800元及手机两部。案发后,许鹏宇的亲属代其退赃款3800元;追退价值265元的手机一部。胡文林主动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了部分被害人的谅解。2012年4月16日缴纳罚金2千元。

罪犯胡文林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获得记功1次,表扬奖励5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2012年下半年至2014年下半年,半年改造评审鉴定结果依次为良好、良好、良好、良好、优秀。河南省新郑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胡文林入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胡文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1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董忠智

人民陪审员  韩 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晓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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