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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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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恒三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10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恒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恒三的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恒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恒三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恒三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缴纳罚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恒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年月日止。罚金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邢 莉

审 判 员  姜 南

人民陪审员  王宏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涛

责任编辑:国平